經研究,現就《馬鞍山市公開選拔科級職務人員公告》第二項"資格條件"中第3條有關"報考副科級領導職務的人員,須參加工作時間滿3年以上(2004年6月30日前工作)"問題作如下補充通知:
1、2004年考試錄用為公務員(含參照、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事業(yè)單位)的人員及2004年選調生,符合《公告》中其他有關資格條件的,可報考副科級領導職務。
2、"參加工作時間",以組織、人事部門在考試錄用公務員時確定的時間為準,即:確定參加工作時間時,原則上以本人檔案記載和原始材料為主要依據,辦理人事代理的人員,須具有與用人單位簽定與辦理人事代理時間相一致的用工合同;在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繳納社會保險的,依據繳費時間,確定參加工作時間。
市公開選拔科級領導職務人員辦公室
2007年6月26日